针对车主李先生的遭遇,根据车损险规定,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记者向李先生了解到,他给爱车买了6万元的车损险。轿车“掉坑”后,右前轮爆胎,保险杠、底盘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新快报记者就此事采访到了涉事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接到车主的报案后,我们一直在跟进。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是可以理赔的,但也不排除要追偿。”
实际上,根据车损险规定,车辆在地陷、泥石流、滑坡等情况下受损,均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但也有特殊情况,“如果‘地陷’是由第三方人为因素造成的,保险公司可能会采取“代位求偿”的方式理赔,也就是保险公司先行向车主赔付,然后再向责任方追偿;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大,也可能拒赔”,广州某资深车险人士王先生解释说。
不过,车损险和其他车险险种一样,都有各自的免赔责任。
“汽车轮胎是易损品,不仅车损险不保,其他保险也不保。”王先生补充,玻璃单独破碎、轮胎爆裂、车辆自燃等事故造成的损失均不在车损险赔偿范围内。 根据车损险规定,车辆在地陷、泥石流、滑坡等情况下受损,均可获得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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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损险,在我们了解完它的概念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后,接下来自然要为大家解析它的理赔环节啦!当然,这可能也是广大车主最关心的一个环节。那么,发生保险事故后,车损险究竟如何理赔呢?
“
首先,了解车损险的理赔过程是怎样的?第一,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最后,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包括: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 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 及其他证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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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下典型理赔问答,帮你再次深入了解车损险:
Q:车辆停放时被其他车辆撞坏,找不到肇事方,该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A:按照损失70%赔付,行业示范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附加《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则可以在附加险项下赔付免赔的30%的车辆损失。
Q: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了 4S店售车前单独加装的前保险杠护杠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护杠损失?A:不能赔付,因为车损险条款约定本车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损失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新增设备险的情况下,且该零部件也在列明的备件范围内,则可以赔付。
Q:车辆在涉水行驶过程中导致发动机进水而损毁,保险公司是否赔付?A: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为责任免除;如果附加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发动机损失可以赔付,需扣除15%的绝对免赔。Q:车辆行驶时因急刹车,车厢内所载货物将车体撞坏,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A:赔付,行业示范条款车损险保险责任约定标的车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为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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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车辆在事故中受损,申请车损险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应按合同约定“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该约定排除了投保人主要权利并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应属无效,保险公司不得据此减少其赔付的金额。
案情回放
2011年6月,张女士为其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余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
2012年4月12日,张女士所投保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责任认定,张女士对案外人死亡导致的损失承担40%赔偿责任。后张女士车损评定为61920元,车辆也按此金额进行了修复。张女士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认为应按合同约定“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她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损损失、施救费、检验费等共计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车损评定为6万余元,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施救费、检验费等系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法院遂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请。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问:保险公司可否以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按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答:保险合同关于按责任比例赔付的约定,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上述条款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依《保险法》规定,应认定该条款不生效。
同时,依照该约定,在交通事故中因过错较重而承担较高责任比例的当事人,反而会比相对谨慎驾驶、过错较低的当事人拿到更高的赔偿金额,不但违反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实质上亦将导致鼓励违法的不良社会后果。
法辞典
《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大多数情况下,车主在选择车险时,都会考虑选择车损险,这主要是因为车损险的赔偿范围非常广泛,日常用车过程中无论是自然事故还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或小到磕磕碰碰、或大到全车报废等都可享受到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赔偿。可以说车损险是众多险种当中,理赔率最高的险种,正因为如此,多数车主对车损险都是非常熟悉的,投保也非常积极。但是,也有些车主虽然投保了车损险,却因为没有掌握车损险理赔技巧而造成理赔过程困难、理赔速度缓慢等问题,无法合理地发挥车损险的保险价值。
要想掌握车损险理赔技巧就要从投保开始。首先,投保前要认真阅读车损险条款,尤其是免赔责任和理赔程序更要看清、弄懂。车损险虽然承保范围广,但是同样有一些免赔责任,例如,轮胎爆裂不理赔、发动机涉水损坏不理赔、车身划痕锈蚀不理赔、危险品爆炸不理赔等具体规定,对于这些免赔责任车主一定要记清,以免到时发生无谓的纠纷;其次,与大多数险种一样,车损险也有自己的免赔率。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车主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扣除5%至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而在投保时,如果同时选择不计免赔险的话,就可以获得足额的赔付了,这也是一项很实用的车损险的理赔技巧。
当然,更多的车损险理赔技巧还是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发生事故后不要过于惊慌,争取在第一时间进行报案,并保护好现场;其次,维修车辆必须等保险公司勘查、定损完毕,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后才能处理。车主绝不能自行维修汽车或人力推车,由于擅自拖运维修汽车而造成车损扩大的,保险公司通常是不负责理赔的。维修方式、维修地点要事先与保险公司确定好,当实际维修价格明显与保险公司定损不符时,要立即与保险公司沟通,进行协商解决,以免因自行修理花费太高,而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足额补偿,这就得不偿失了。
另外,最重要、最基本的车损险理赔技巧就是不要乱用车损险理赔。有些车主对车损险过于依赖,也或许是对车辆过于爱惜,平常车辆哪怕出现一点点轻微损伤就会到保险公司索赔。但是这些车主却忘记了保险公司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一个保单年度内理赔次数过多,当第二年续保时会上浮其保费,甚至会做出拒保处理。所以,一些无关痛痒的轻微损伤还是尽量自己处理,以免到时因小失大。
车损险属于主车险,很多车主在投保车损险之前都非常关注车损险的理赔程序,为了便于车主更好的投保,下文将对车损险理赔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以便依法索赔。索赔程序为
1、保护好现场。以最快速度在规定时间内就近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
2、配合现场查勘定损。一是认真填写出险登记,二是如实提供有关单证,三是配合现场查勘定损,确定保险责任,四是协商维修,保存好修理发票。
3、保险车辆索赔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出险通知书,保险单,交管部门证明、责任认定书,非交通事故由派出所或乡以上政府出具的事故证明,各种费用发票、收据等。
4、领取保险金。经保险公司核赔同意后,即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
以上所述就是车损险的理赔流程,车主在投保前对车损险理赔知识进行必要的了解能够帮助车主做到心中有数,从而降低纠纷发生的概率。
也许您对于汽车十分喜爱,您对自己爱车的性能十分了解,可是您懂得怎样保护自己的爱车吗?您是否为自己的爱车挑选了一份合适的保险?说到汽车保险,大多数人会选择车辆损失险,因为这是车险中最为常见,也是最为实用的险种之一,那么,爱车的您是否了解车辆损失险什么意思呢?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它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对于维护车主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一般保障的是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
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接下来为您介绍一下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详细算法
(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的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例如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近期,陈先生开着正买的新车出去办事,在停车时,不小心发生了碰撞,致使车尾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赶到现场,评估损失为2000元。随后,陈先生把车开到4S店进行修理,维修店说要3000元。他觉得保险公司把损失评估少了,而保险公司认为是维修店的要价不合理,维修店则坚持说至少都要这个数。双方各执一词争来争去,也没得个结果。最终,李先生只好自己多掏了1000元整修车。
经过调查:车险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服众
因此我们做了相关的调查发现,很多车主都遭遇过李先生一样的经历。不少车主认为,自己不懂行,无法判断保险公司到底该赔偿多少,自己应不应该为修理埋单,此外也找不到一个权威的标准,结果往往只能吃了哑巴亏。
业内知情人士透露,国内自1981年恢复办理车险业务以来,在车险理赔过程中,车辆损失程度的大小往往是由保险公司说了算,车辆保险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这样就很难确保理赔结果的公正,即使合理,车主也不相信。因此,理赔范围、理赔金额等问题已成为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难以解开的疙瘩,也成为阻碍汽车保险行业发展的一大障碍。”该业内人士说。
经过尝试:引入专业车险评估机构确定事故损失
据悉,国际上不少国家或地区的车辆保险理赔评估一般都是由专业的车险公估公司操作,车辆保险公司自身不直接参与损失评估。比如香港、新加坡、日本、德国、法国等都如此,在这些地区或国家都有许多从事车险理赔、救援等一系列汽车服务的公司,专业分工很细致。据了解,国内也已经有在车险理赔中引入第三方机构的尝试。我市一家在车险理赔中引入第三方机构的车险公司惠州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谷新建介绍说,他们的做法是引入专业的车险评估机构作为第三方独立确定事故损失,客户驾车出险,将由专业的保险公估公司到现场查勘定损。这样,由于保险公司、公估公司以及修理厂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并共同商定理赔标准,因此不会出现价格不一致的情况。与此同时,我市其他一些保险机构也纷纷表示将采取类似的办法。
因此,不少车主都表示这是好消息:“我们只是希望能保证公平合理,理赔结果让人觉得可以相信。解决这个问题,不光是对我们,对保险公司也是一件好事。
最近,陈先生出去买了一辆新车,当他停下汽车时,他意外地碰撞,造成汽车后部的损坏。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赶到现场,评估损失2000元。后来,陈先生把车开到4S店修理,修理店说要花3000元。他觉得保险公司把损失评估少了,而保险公司认为是维修店的要价不合理,维修店则坚持说至少都要这个数。双方各执一词争来争去,也没得个结果。最终,李先生只好自己多掏了1000元整修车。
因此,我们做了一些相关的调查,发现许多业主经历了相同的经验,许多业主认为,他们不知道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他们不应该支付修理费,除了找不到权威的标准,结果往往只是一个愚蠢的损失。
业内人士表示,自1981年恢复车辆保险业务以来,车辆损失的程度往往是保险公司对车辆保险索赔的最终决定权。汽车保险公司都是“运动员”和“裁判员”。
“这样就很难确保理赔结果的公正,即使合理,车主也不相信。因此,理赔范围、理赔金额等问题已成为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难以解开的疙瘩,也成为阻碍汽车保险行业发展的一大障碍。”该业内人士说。
据悉,国际上不少国家或地区的车辆保险理赔评估一般都是由专业的车险公估公司操作,车辆保险公司自身不直接参与损失评估。比如香港、新加坡、日本、德国、法国等都如此,在这些地区或国家都有许多从事车险理赔、救援等一系列汽车服务的公司,专业分工很细致。据了解,国内也已经有在车险理赔中引入第三方机构的尝试。我市一家在车险理赔中引入第三方机构的车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谷新建介绍说,他们的做法是引入专业的车险评估机构作为第三方独立确定事故损失,客户驾车出险,将由专业的保险公估公司到现场查勘定损。这样,由于保险公司、公估公司以及修理厂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并共同商定理赔标准,因此不会出现价格不一致的情况。与此同时,我市其他一些保险机构也纷纷表示将采取类似的办法。
因此,很多业主都说这是个好消息:“我们只是想确保公平合理,索赔结果可信。”解决这个问题不仅对我们,而且对保险公司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