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进入春季之后,都是汽车交强险的购买高峰期。业内专业人士指出,这个时间段主要外出的人们比较多,因此路上的车辆会很多,而交强险可以为大家的出行提供一个比较安全的保障。
其实每份交强险赔偿标准都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而且每年对于一些特殊的状况也会进行适当的修改,这些也是为了更加完善交强险赔偿标准,让广大车主的利益得到保障。
其实制定交强险伤残赔偿标准主要是参考下面几个方面的因素
1.满足交通意外事故受害人的基本保障需求;
2.与国民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支付能力相符;
3.参考其他行业以及地区的赔偿标准。
有时候根据去年交强险的变化以及缺点,进行完善服务,这方面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我国交强险的实施。
国内交强险伤残赔偿标准主要是:
1、如果在交通意外中出现第三方死亡伤残情况的,赔偿最高金额达到11W元人民币;
2、假如出现第三方受伤需住院治疗的,赔偿的最高限额是1W元人民币;
3、交强险伤残赔偿标准中,第三方财产损失的最大额度是两千元人民币。
如果发生意外,并且符合以上三个条件,那么就可以依法享有交强险伤残赔偿。
通过上面的介绍,关于关于交强险赔偿标准的制定以及赔偿条件,有了最新的了解和认识。最后提醒大家,购买交强险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权威保险公司,这样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保险公司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也是保险公司、机动车事主、事故受害人、法官之间的博弈——作为保险公司,力争在合法的尺度内将赔偿额降低至最少;作为事故受害人,力争在最大额度内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责任方赔偿最大金额;被告方司机,力争将自己责任减少到最小范围。但审理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各方主张、证据及法律适用的综合结果。
本文作者作为保险公司的外聘律师,在2007年至2010年间,代理保险公司参加了数百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本版将连续刊登“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系列,该文以较为中立及客观的角度,结合诉讼经验进行分析,希望能给案件当事人及保险公司代理人在理赔和诉讼中提供一定的借鉴。
交强险赔偿最高额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的修改内容,适当减轻了在非机动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的赔偿责任。该修改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交强险统一条款也作了相应调整(如按机动车无责情况下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而在此期间,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又经过了一个已经投保商业险视为交强险的过渡期(约为2004道交法颁布至2006年7月,实际审判中按各地实际统一实施交强险的时间为最后时限),交强险赔偿额也经过了最高限额6万元到12.2万元的转换(以2008年2月1日为“分水岭”,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均按12.2万元计算交强险限额)。
12.2万元按照保监会制订的全国统一条款,又分为:
1.医疗费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1万元(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2.死亡伤残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1.1元(包括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财产损失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2000元,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无论有责或者无责,保险公司都要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无责情况下的
交强险赔偿额度
而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第(四)项的内容,交强险虽在赔偿上不分责任,但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一方被认定无责的情况下,交强险按无责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即医药费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财产损失100元。
上述赔偿额度,是与道交法七十六条司机在无责情况下赔偿额不超过损失10%的规定相符的。有一个案例可以说明无责和有责的问题:某人乘坐三轮摩托车,在拐弯时由于车速过快,某人被三轮摩托车摔下后座,正好砸在同向正常行驶的一辆机动车的右后门上。机动车司机出于好意,主动下车扶起某人,交警到场后,认为机动车也多少承担一部分责任。将交通责任认定书机动车本应承担的无责任改为次要责任,并让机动车司机签字确认。后某人对司机、保险公司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由于司机对无责和有责在交强险中的性质不清楚,故而将一个本应按无责处理的交通事故变成了保险公司按全责对伤者的赔付。
(未完待续·之五)(作者单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的强制实施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得到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所以说所有的车主都必须进行投保。
交强险在赔偿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个财产损失,车主们需要明确这个财产损失的定义是什么,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如果是是被保险车辆内自己东西的丢失或者说财产的损失,是不在交强险内赔偿范围的。
全国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我们了解了交强险是什么意思?那么交强险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是多少呢?别着急,为你解答。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了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范围: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范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赔偿限额
1、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以上是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了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后如有车主不小心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交强险赔偿限额是多少可以心中有数,不至于在赔偿问题上引起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作为有车一族,相信大家对于汽车保险并不陌生。在购车的时候就会被告知:没有保险是不行的,尤其是交强险空缺将会导致不能正常上路。那么我们就今天一起来看看交强险的相关知识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这三项赔偿基本涵盖了交通事故中责任方应当承担的所有赔偿项目,但相比于一般保险来说,这三项赔偿金额均有最高额限制。
交通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交通强制保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强制责任保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它是一种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交强险免赔范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最后我们还需要知道交强险并不是所有都赔偿的,而具有一定的限额。交通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实行全国统一责任限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责任限额。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一般是指交通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强制交通保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每起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额。
2012年1月16日凌晨1时45分许,石某雇佣的驾驶员乔某驾驶主车A/挂车B重型普通半挂车辆搭载同为石某雇员的尹某沿青银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到达冀鲁省界收费站时,因需进行复磅,尹某下车钻入车辆右后轮之间查看,不想在此过程中被启动的车辆当场轧死。
事故发生后,作为车主的石某先行支付了尹某家人2万元赔偿金。此后,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乔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尹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据了解,主车A/挂车B重型普通半挂车辆的实际车主就是石某,该车挂靠于宿迁市某物流公司,主车A/挂车B分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上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其后,尹某家人就其相关经济损失要求某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余损失由石某和宿迁市某物流公司赔偿,但多次协商无果后,尹某家人无奈之下将某保险公司、石某和宿迁市某物流公司一起起诉到了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本案中,尹某是被保险车辆上的车上人员,其下车检查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所以不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应首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针对某保险公司的尹某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结合交强险立法目的,“本车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并非固定不变,判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本车人员,应当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机动车之上为依据,二者只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其身份会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相互发生转换。
本案中,尹某下车检查时被车轧死,其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换为“第三者”,故依法应当获得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该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因车辆驾驶人乔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对本案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认定由作为雇主的石某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40%赔偿责任,由宿迁市某物流公司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计算,确定尹某家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7万余元,并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尹某家人经济损失22万元;由石某赔偿20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宿迁市某物流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注c数额和规定 随后原告王先生向法庭出示了各类医疗费用单据,要求被告赔偿金额2万余元。但保险公司却表示无法满足其赔偿数额。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规定,凡是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第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应该根据交通责任比例给予赔偿。被告保险公司特别指出原告王先生要求的赔偿金额为两万多元,超出了1万元的部分只能根据交通责任比例给予赔偿。
在本案中,第三方李某也要负30%的责任,因此也应负担相应的赔偿金额。 王先生这才如梦初醒,自己原本好心,全部垫付第三方费用,却没有去了解交强险的具体赔偿标准。 这样看来,如果保险公司在原告索赔过程中出示详细的赔偿条款,这起赔偿纠纷本可以避免。那么保险公司为什么没有与原告及时沟通呢?被告委托代理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被告:“我们不可能每个案子都进行跟踪,向被保险人说向我们提供相应的证据,然后主动地去做这些事情。那就需要被保险人自己提供相应的这些东西。现在这个案件我们公司这边一直都不知道被保险人以为已经拒赔了,我们还在等待他收集了完整的证据之后再进行继续的理赔,也是彼此之间有一些沟通上的误会吧。”
车主提醒:要特别注意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原告王先生也表示这件事情对自己也是一个教训,同时也提醒司机朋友一旦遇到交通事故,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应该特别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明材料, 原告:“作为一个机动车的被保险人,我想对司机朋友说两句话,首先第一呢,发现事故以后呢,及时报案。有人员受伤呢,及时送到医院,一定要把各种手续备齐了。如果有人受伤,跟第三者之间把一些事情处理清楚。我就是有些事情没处理明白。因为咱把三者的钱全承担了,这一承担三者不配合我也没办法。如果要让三者主动花点钱,他有可能就主动地配合了。” 最后王先生同意调解解决问题,保险公司也表示将按照保险条款给予原告相应的赔付。
为强化交通法制意识,每年的12月2日被国家确定为全国交通安全日,各家执法单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然而,随着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交通事故难以完全避免,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也增多。
考虑到春运以及运输高峰期即将开始,近期,滨海法院发布了三则涉及交强险的典型案例,希望市民能从中学到一些法律常识,在遭遇事故时,冷静处理矛盾、依法化解纠纷。
一、出借没有保险的车辆,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村民老张的摩托车没有投保。一日,邻居小李外出,老张好心将车子借给他,结果将一名小学生撞伤。法院判决老张、小李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评析:我国的交强险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属于法定义务。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事故时,受害人能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从而保护第三人利益。同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投保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对自己和他人都尽到一份社会责任。
二、保单生效前发生车祸,保险公司照样赔偿
卢某于今年7月18日14时,投保了交强险。保单注明:7月19日0时,保险合同生效。结果当晚23时左右,卢某驾车将黄某撞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伤者黄某的损失。
法官评析:这份投保单何时生效?如按保险公司的说法,7月18日14时至7月19日0时,这10个小时的时间段内,车辆就出现脱险期,投保人在使用交通工具时将无法得到保障,这违背了交强险保障第三人的基本功能。同时,对保险合同次日0时生效这种免除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需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解释说明,因保险公司未尽该义务,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连续发生事故,交强险可以重复赔
老魏货车的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结果,今年4月7日、9月13日两次发生交通事故。第二次事故后,保险公司认为,因在前一次事故中,交强险12.2万元已赔偿光,故拒绝再赔。
法官评析: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为: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很显然,同一保险期间内重复发生事故的,不属于免责的法定事由。此外,交强险是以社会资金转移投保人的风险,带有公益性质,它突出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弱势群体。如按照保险公司的辩解,不予赔偿,那么直接受到损害的将是事故受害人,这显然与立法目的相悖。因此,即使发生多次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能累计。
2012年9月18日,张文生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磴口县巴镇团结路由南向北行驶中,与骑自行车的温成仁相撞,造成温成仁当场死亡。经磴口县交管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文生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成仁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亲属将张文生和保险公司告上磴口县人民法院,要求经济赔偿。法庭上,张文生称,事故造成温成仁死亡是事实,但本人的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张文生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向受害人亲属垫付11万元赔偿金,但事后要向张文生追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磴口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在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的抢救费。以上规定指的是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赔,但没有排除保险公司造成人身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致害人无证、醉酒等情况下对其垫付的抢救费可以追偿,但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可以追偿。如果把该条例理解为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责任,无需承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机动车一方存在严重过错受害人无过错,致害人不赔或者无力赔偿时,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赔偿,这与交强险制度“以人为本、生命权高于路权”的宗旨及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立法原则相悖。
因此,磴口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赔偿温成仁近亲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巴彦淖尔日报社《黄河晚报》记者甲由通讯员杨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