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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是否可享受生育险待遇,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

小李的丈夫是一名公司工人,她自己没有工作,她是个全职妻子。一个月前,小李生了一个男婴。不久前,她去社保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时,被告知,由于丈夫的公司没有为她提供生育保险,她无法享受社保机构的相关待遇。公司表示,小李的丈夫作为男职工,不存在生孩子的问题,公司自然不必为其办理生育保险;而小李并非公司职工,无权向公司索要赔偿。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必须为小李的丈夫办理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劳动者不得缴纳生育保险费。”这里的“职工”,并没有限定为女性职工,即意味着包括了男性职工,故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则不分男女,用人单位均应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公司未为小李的丈夫办理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明显与之相悖。

其次,《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即,鉴于小李的丈夫系公司职工,小李作为没有就业的全职太太,同样有权获取生育医疗费用补偿。

此外,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应为小李的丈夫提供生育保险,并支付生育保险费用。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有错误,因此,公司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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