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更多有关谁支付生育保险的信息,请参见下面的介绍。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职工不得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得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下列九种工伤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还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规定追偿。
针对生育保险,法律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同时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