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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获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2018年度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期限为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2月25日,参保居民应在征缴期限内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视为中断缴费,中断期间不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养老、医疗两项保险可以一起缴纳。
按照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市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档次、集体补助等规定仍执行标准,其中低保户、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经个人申请,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仍按100元标准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300-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对选择1500-5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困难缴费群体、重度残疾人员享受60元缴费补贴。县区可在此基础上提高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0元,剩余部分按参保管理范围由同级财政承担。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类,在校学生(含高校学生)个人缴纳140元,其他居民个人缴纳240元。参保居民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70元。其中,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对东营区、河口区、广饶县、垦利区按标准的60%承担,对利津县按标准的75%承担,对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学生和市直中小学生按标准继续由市级及以上财政承担。
新生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及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参保居民、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仍按原政策规定渠道列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具有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按居民身份缴纳保险费后,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其中市内高校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内,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1/3缴纳保险费,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封顶线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1/3;市外高校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内,按当年度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缴纳保险费,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封顶线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