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仇视保险,认为是一种商业欺诈;有的人正视保险,将保险作为生活的保障;还有的人带着投机的心理,将保险视为赚钱的捷径,企图通过各种不法手段套取更多的保险金。而在购买保险过程中,“重复保险”是否意味着“重复理赔”呢?
首先,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重复保险”的具体内涵: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前半部分的意思其实非常好理解,就是一种保险买了好几份,比如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买了2份定期寿险,这种情况就属于重复保险了。
那么后半部分所说“保险总额超过保险价值”是什么意思呢?
其实这句话阐述的是超额保险的定义,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保险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是不能获得赔偿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要具备以下两个特点,就是重复保险:
1. 投保人与两个及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
2. 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
一般情况下,给付型的重复保险都是可以赔付的,但补偿性(报销型)的重复保险则不能赔付。
寿险:可以。寿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可以重复获赔,毕竟生命无价。
重疾险:可以。重疾险是确诊即赔的给付型保险产品,也可以重复获赔。比如,老王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各买了50万保额的重疾险,一旦确认患了保险合同规定的重疾,就可以获得100万的赔偿。
不过,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一点,有些重疾险的健康告知会问一个问题:“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过重疾险”或者“保额超过50万的重疾险”。这个问题要如实回答,如果撒谎的话,后期可能被拒赔,毕竟保险公司之间也是会经常通气的。
医疗险:大部分不可以
这里的医疗健康险是指那些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和意外险里面的意外医疗和意外住院津贴一样,都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限进行报销。再加上原始报销单据只有一份,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原始报销单据进行报销,你一旦在一家保险公司报销过了,再去另外一家就没有单据可以报销了。
综上来看:重复保险中,对于给付型保险产品(如寿险、重疾险和部分意外险等)可以重复获赔;而对于补偿型产品(如医疗险和其他财险)是不可以重复获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