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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是特殊照顾的群体,我们国家也有一些相应的福利政策,而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北京为例,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拒不缴纳或少缴伤残保险金的用人单位,其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征缴时间

残保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2020年8月1日至9月30日,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

二、征缴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保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雇佣在职职工或未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享受政策减免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申报。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当年不需进行申报(包括零申报)。

三、征缴比例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四、征缴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内资个体”,“港澳台个体”,“外资个体”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

以上就是关于伤残保险金的一些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征缴时间、方式、比例和范围的相关知识,最后我们还需要注意到的就是用人单位认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先到该机构重新申报审批人数。审批通过后,持该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安排复审确认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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