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金投资运营市场化、多元化的要求下,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养老基金具体的投资运营办法。9月24日,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在“中国养老金国际研讨会”上表示,必须加强养老基金的监管措施,投资运营也是基金监管的重要内容。
陈良表示,养老基金总体上是安全平稳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个人骗保,即通过编造虚假材料,在多个地区或单位领取多重养老金;有组织的欺诈行为,即企业和家属同谋,将死亡以后退休人员的身份隐瞒,继续冒领养老金。同时,个别工作人员也存在贪腐、私自截留基金的行为。
陈良称,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是增加其支撑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基金监管的重要内容。国家提出了市场化、多元化投资的要求,目前人社部正在前期工作之上,研究制定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办法。在此基础上,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首先在于投资渠道。他认为,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应该在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投资范围。“国家也应当提供政策支持,让肥水流入百姓的田,把预期收益比较好的重大投资项目拿出一部分让利于民。”
运营方式方面,陈良称,需要具有市场经验的机构来承担具体的运营工作。国外的一些做法包括由国家统一建立市场机构,以及市场培育等方式。中国需选择适合自己的模式,充分考虑养老金的特性,遵循审慎投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等理念。
同时,根据安全第一的投资原则,必须严格限定其投资范围和比例,实现稳健与收益有机结合。“需要保证养老金的资产独立性,不能和社会机构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混合管理。这笔基金进入市场之后,应该比企业年金管理得更严,要求更高。”
“有很多问题要研究,但有一点要明确,中央政府在这个问题没有任何利益诉求,投资权益全部属于各地的养老基金。”陈良表示,中央和地方应当按照各自的权责展开工作。目前的养老基金分布在省市县三级,实行投资运营之后,应该在统筹安排之下妥善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陈良还指出,养老基金监管的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建立,按照“实时、多维、纵深”的原则继续加强监管。人社部目前正在会同公安部等方面,研究刑法和司法如何衔接,如何进行违法案件的移交等程序问题。
据他介绍,在今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项刑法解释中,欺诈、伪造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被归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务的行为。“这个法律解释是社会保险欺诈入刑的一个重大突破,对贯彻社会保险法是一个有力的法律支持。”
摘自: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