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人社部和国税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03号文),该《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业内人士表示:“年金税优新政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中国社保体系改革,完善‘第二支柱’建设,利好养老保险行业长期发展。”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从其制度上的定位而言,都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之后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障三支柱体系中的第二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补充。”该人士认为,从两个制度发展情况上看,企业年金领先一步。有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2季度末,整个年金市场已积累基金规模达5300多亿元,建立计划的企业近6万户,参加计划职工近2000万人。“虽然市场规模与之前预期有一定差异,但企业年金从无到有已逐渐被大众和资本市场认可,而职业年金制度则发展相对滞后,截至目前职业年金还未正式启动。”
但据上述人士透露,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是社会保障顶层设计的一个重要内容,职业年金政策的落地已在人社部等政策制定部门的计划中。
此次三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与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何变化?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有三个方面的不同。
首先,新老政策在纳税环节上不同,694号文中,企业年金实行前端纳税,在缴费环节扣除个人所得税,而103号文,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则实行后端纳税,缴费环节暂时不交税,到领取环节交税。新政策是对整体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靠拢国际养老金管理模式的一个突出表现。
其次,在个人所得税范围方面,在694号文中,仅针对企业缴费分配到个人账户的部分实行减税政策,而在103号文中,对个人缴费明确规定了税优政策,个人缴费在计税基数(三倍社平工资以下)的4%以内,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即实行限额内的免税。
第三,103号文采用后端纳税,因此为了降低税额,鼓励参与计划职工分期领取,新政策更能体现养老金合理利用、细水长流的特点。
摘自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