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企业年金改革方向 发挥企业年金管理人价值
12月21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3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要求的具体举措,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和企业年金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修订和完善。
企业年金办法修订激发新活力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企业年金取得了可观的成果,带动了中国养老金市场的发展,为职业年金的管理提供了范本。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和矛盾,亟待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进行规范,解决当前企业年金制度与职业年金制度之间的不平衡,相关年金条款与市场发展之间的不适应等问题,便于后续实践过程中更好地保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长期发展。
此次《办法》的公布,将会进一步带动后续配套政策的完善,打开企业年金制度改革顶层设计的新局面,建立起更加系统科学的养老金制度框架。《办法》修订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调整定义弱化企业年金自愿性质。《办法》第二条将“自愿建立”改为“自主建立”,并增加“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淡化了企业年金自愿的性质,可以看出逐步向“半强制”进行过渡的趋向。
二是新增税收和财务管理的执行依据。相较20号令及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办法》中首次增加“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企业年金税收制度进一步明确和未来三支柱养老金制度间的接轨提供空间。
三是调整企业缴费和总缴费上限。《办法》第十五条,将企业缴费和总缴费比例上限进行了一定幅度的下调,并明确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此次调整使得企业年金缴费比例和职业年金保持一致,同时给予企业和个人缴费的决策空间。
四是增加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和终止的内容。20号令没有对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和终止作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企业确实会有变更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需求,此次《办法》作出进一步规定,使未来实践有了更明确的依据。
五是新增中止缴费和恢复缴费条款。考虑到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会中止企业年金缴费,《办法》第十六条允许中止缴费并对补缴作出规定,既符合企业年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提升操作灵活性,也能更好地维护职工补充养老的权益。
六是企业缴费分配差距限定不超过5倍。《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且“高平差”不得超过5倍。既考虑了企业内部因为工龄、职级、贡献不同而导致缴费分配存在一定差距的合理性,也引导企业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前提下控制合理差距。
七是明确企业缴费权益归属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办法》分别对个人账户中个人和企业的缴费及投资收益归属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出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个人,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可自始归属个人或随着工作时间逐步归属个人(归属期不超过8年),并增加了个人账户权益归属的情形。这些更加符合实际操作的情形,发挥了企业调节收入分配的自主性,也进一步约束企业,保障职工权益。
八是放宽待遇领取条件和领取方式。《办法》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作为领取条件之一(不必再达到退休年龄),体现了企业年金的保障作用。同时在领取方式上,倡导按月领取,允许分次领取,保留一次性领取,也允许个人账户全部或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迎来新变化
此次《办法》的修订,对年金管理人有着不同的影响。
一是受托人需提供更高效的企业年金受托咨询服务。《办法》最后指出与办法规定不一致但已在此前生效的企业年金计划,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在《办法》正式实施后,年金受托人应进一步发挥专业受托咨询服务功能,协助企业对现有的年金方案进行调整。
二是受托人应持续探索建立优质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是解决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一个通道,但由于门槛较高,集合计划发展十分缓慢,《办法》指出“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至少在制度上为更多企业加入企业年金打开窗口。同时,《办法》在领取方式上,允许个人账户全部或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为年金受托人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产品和对接领取阶段的产品开发提供了机遇和空间。
三是投管人需努力提升投管能力为扩大投管规模做好准备。尽管缴费上限的调整对于企业缴费规模的影响有限,但《办法》将“自愿建立”改为“自主建立”,意味着企业年金制度逐步开始过渡到半强制,相信后续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办法也会做出适应性调整,通过配套的政策激励更多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规模仍然可能会有一波增长,从而促进企业年金业务的发展。
四是账管人要充分适应制度调整优化账户管理流程。《办法》规定企业要合理确定当期企业缴费分配的“高平差”,并做好企业缴费权益归属的相关约定,企业年金账管人也应当充分对接好企业年金受托人,根据企业年金方案的调整,及时优化账户管理流程,进一步提升业务效率。
长江养老作为全面服务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的养老金管理公司,也将持续发挥自身作为企业年金受托人、账管人和投管人的价值,根据集团转型2.0战略要求下积极发挥自身核心优势,充分适应企业年金制度的调整,持续深耕企业年金业务,为养老金三支柱协调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