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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工伤医疗期的规定有哪些,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国家对工伤医疗期有什么规定?以下是相关内容的简要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欲了解国家有关工伤医疗期的规定,请参见以下介绍。

<P>一、医疗期多长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工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为三个月的,计算六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二、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患病或者未受伤害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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