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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参加公司聚餐时受伤是工伤吗,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广东省一名男子参加公司年会,下班后在休息时不幸去世,家属认为,男方死亡是因参加公司聚餐所致,应属工伤,而公司认为男方下班后参加聚餐,休息时死亡,不应计入工伤。双方一直争议。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终审,三次审理,全部认定死者不属于工伤,认定依据如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事故受伤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一条规定:“职工遵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上述规定,职工仅在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同时不存在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本文标签: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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