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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

工伤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非常熟悉的名词了,那么什么情况是属于工伤范围内的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11月12日,南充一家大型超市的店长刘某突然晕倒在办公室。12月4日,经过21天的治疗,抢救无效。刘某的死是工伤吗?在赔偿问题上,超市和家属意见不一,超市方面根据重大疾病伤亡和其他保险费用,赔偿家属20万元,家属认为应赔偿工伤。

死者家属与超市在死亡赔偿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原因是,赔偿标准是根据死亡性质的不同而确定的,两者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巨大差距。如果按照重大疾病伤亡来进行赔偿,超市方只需支付死者家属20余万元。而如果按照工伤标准来赔偿,则赔偿金额会达到150余万元。

而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言外之意,如果死者是在48小时之外才死亡的,那么即便他发病或者是受伤的时候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也不能按照工伤来认定,赔偿的时候自然也不能按照工伤来赔偿。

从这个角度说,超市拒绝按照工伤来赔偿死者家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死者确实是在48小时之外才死亡的。但是对于这样的结果,死者家属既难以理解更难以接受,因为在他们看来,死者确实是在工作时间的工作岗位上犯病的,谁也无法断定他的死亡和工作一点关系都没有。进一步说,如果他是在超市搬运货物的时候被货物砸伤,然后送到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却没有抢救过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也无法按照工伤来赔偿,对此有几个死者家属会服气?

所以说,问题的症结不是出在用人单位和死者家属的身上,而是出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身上。国家法律之所以规定工伤“48小时之限”,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增加企业的赔偿负担。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这一时间限制却造成了新的不公平。尤其是随着“过劳死”“猝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一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不但死者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一般人从常理角度来看,同样会对这样的规定充满质疑。

48小时后,谁来为非工伤的“工伤”买单?当法律规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感受相违背时,是否有必要重新审视和完善法律?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慎重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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