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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由哪些部分组成,生育保险待遇内容

2014年生育保险待遇如何?生育保险待遇受各国政治、经济、人口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保障方案和保障水平不同。但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产假。指职业妇女在分娩前后享受的带薪假期,其目的是维持、恢复和改善受保护母亲的健康、工作能力和个人生活,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照顾和养育。按照1919年第3号《生育保护公约》要求,产假至少为12周。1952年第95号《保护生育建议书》又提出,产假应延长至14周。2000年第183号《关于修订1952年生育保护公约(修订)的公约》规定,产假不少于14周。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纳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视,一些国家的产假规定有延长的趋势。

二是生育津贴。指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职,停止从事有偿工作,中断收入,并及时给予定期现金补贴,以维持和保障妇女和婴儿的正常生活。1919年第13号《生育保护公约》,第一次对生育津贴做出了通用性的国际规范。1952年在该公约修订中,明确“津贴标准不应低于该妇女过去收入的三分之二”。1952年第95号《保护生育建议书》和2000年第191号《关于修订1952年〈生育保护建议书〉的建议书》都提出,生育津贴应等于该妇女生育之前的收入全部。

生育津贴一般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国在制定生育津贴标准时,一般都采取较优惠的政策,不少国家规定相当于女性劳动者生育前原工资的100%。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不低于原工资的二分之一。

三是医疗服务。指对孕妇、分娩妇女、产后妇女的医疗保健和必要的住院治疗。怀孕后,身体各系统发生变化,主要器官负担加重。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以了解孕妇身体健康状况和胎儿成长情况,对于保证妇女及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人口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国生育保险提供给怀孕妇女的医疗服务,一般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和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来制定相应服务范围的,大多数国家为女职工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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