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补贴范围的更多信息,请参见以下介绍,可以为大家解答相关信息。
一、补贴范围:
1、灵活就业困难的员工。
灵活就业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补贴三年以下就业困难;确定并在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灵活就业、就业登记,并在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困难状况。
2、灵活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灵活就业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
其中,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年龄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的60%补贴;其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实际缴费额的40%补贴。普通高校毕业生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实际缴费额的40%补贴。
二、提出申请所需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交以下资料
1、《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证明》;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认定表》;
3、《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高校毕业生则提交以下资料
1、《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
2、《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证明》;
5、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补贴注意事项:
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以石家庄市地税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收据为准;医疗保险以河北银行开具的医疗保险缴费存折划扣项复印件或银行网银体验机打印的对账单为准。保险收据、对账单要求清晰,缴费期与申请期限一致。其他在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等单位代管档案的人员,依据代管单位出具的正式收据及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申请期限内的缴费证明。
所有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每半年申请一次社会保险补贴,逾期不缴的,每月可享受累计一段时间的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