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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育保险的要求有哪些,生育保险有什么要求

欲了解更多南京市生育保险的要求,请参见下面的介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女职工分娩、流产期间的工资支付。

(二)女职工怀孕后生育、流产、引产所需的产前检查费、检查费、助产费、手术费、一般病房住院费、医疗费和其他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本市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支付标准报销生育医疗费的50%。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如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引产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属于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应当凭下列材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一)《独生子女证》或单位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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