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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生育保险都有哪些政策,厦门生育保险政策

欲了解厦门市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请参见以下介绍。首先,我们来看厦门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是什么?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对单位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正常生育7个月以上或者早产7个月以下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在孕期营养补助和围产期保健补助方面,享受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可享受300元的孕期营养补助和700元的围产期保健补助。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引产、植皮、绝育、再通等发生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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