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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生育保险怎么报销,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什么

欲了解沈阳市生育保险如何报销及报销条件,请参见下面的介绍。

一、沈阳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是什么?

1、被保险人连续缴纳生育保险10个月以上;

2、生产期间,职工必须在职,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3、在职职工生育符合国家各项计划生育政策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员工在生育时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生育、流产、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

二、沈阳生育津贴怎么算?

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具体报销津贴如下:

(一)流产、引产类

1.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

2.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

(二)妊娠及分娩类

1.正常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300元(含产前检查费)。

2.难产及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200元(含产前检查费)。难产包括:臀位牵引术、产钳助产术、胎头吸引术。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增加300元。

(三)剖宫产术中实施其它手术类

其他剖宫产手术,如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人均增加生育医疗费补助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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