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活动!“以案说险”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返回列表页>>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简介】

保险消费者王某向保险公司投诉,反映其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被该保险公司承保,要求保险公司退保,并将退保金退至其名下账上。经核实,该车确实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及商业险,投保人姓名为唐某,被保险人为王某。唐某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被保险人及投保车辆真实信息,手续齐全,投保流程合规。但王某表示不满,故投诉。

  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只有投保人唐某才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机动车保险合同申请,而被保险人王某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也不具备解除机动车辆交强险合同条件的理由。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根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保险合同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如不符合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也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消费者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机动车交强险投保后不符合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风险提示】

一、投、被保险人均应注意保护好个人身份等重要信息及保管好证件原件,不得委托无关人员代办投保。

二、机动车交强险是强制保险,不可随意退保。要注意加强对交强险条例的学习和了解。

三、建议个人车辆投、被保险人信息一致,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3.15”活动!“以案说险”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重庆分公司 2020-03-20 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简介】

保险消费者王某向保险公司投诉,反映其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被该保险公司承保,要求保险公司退保,并将退保金退至其名下账上。经核实,该车确实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及商业险,投保人姓名为唐某,被保险人为王某。唐某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被保险人及投保车辆真实信息,手续齐全,投保流程合规。但王某表示不满,故投诉。

  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只有投保人唐某才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机动车保险合同申请,而被保险人王某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也不具备解除机动车辆交强险合同条件的理由。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根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保险合同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如不符合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也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消费者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机动车交强险投保后不符合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风险提示】

一、投、被保险人均应注意保护好个人身份等重要信息及保管好证件原件,不得委托无关人员代办投保。

二、机动车交强险是强制保险,不可随意退保。要注意加强对交强险条例的学习和了解。

三、建议个人车辆投、被保险人信息一致,以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