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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一)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由其失业前所在的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在7天内报茂名市社保局待遇核发科失业报到窗口备案,填写《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审查登记表》;

3、单位或失业人员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提供有关材料,到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由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发给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4、单位或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之日起60日内,持身份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到茂名市社保局待遇核发科失业报到窗口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受理时间:每月12~22日)。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或者转移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自办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次月起,失业人员到广东发展银行茂名分行属下任一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按规定每月到社保局进行失业报到登记。失业报到须由本人带身份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到待遇核发科失业报到窗口办理,逾期不报到者,按规定作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金处理,本次不再补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办理报到手续者,按已重新就业处理,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每月5日至20日为办理失业报到时间(节假日不顺延)。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死者本人身份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以及上述证件及材料之复印件,到市社保局核发科失业报到窗口办理申领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手续。待遇于审核完毕的次月划入失业人员原失业保险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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