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家庭用车变货车,保险公司不赔了? 返回列表页>>

典型案例

2020年3月,白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三者方发生碰撞,造成三者人受伤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经了解调查得知,被保险车辆按照非营运车辆投保,但是存在货运使用情况。三者后期向法院起诉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经法院审理,法院认定白某将车辆用于营运,已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符合机动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免除条款,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针对车险事故,需确认出险时车辆使用性质跟投保时是否一致,若使用性质发生改变,是否已经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

本案中,法院审理认定:肇事车辆投保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货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单中“特别约定”载明“出险时使用性质发生变化,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由于该约定内容明晰,相应概念及法律后果能够为一般人所理解,其含义不存在不明确或争议之处,认定保险机构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车辆用于营运,已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温馨提醒:

 随着网约车、货**使用的不断发展,广大车主需注意 
1、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如车辆改用使用性质,需要向车管部门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同时向保险公司变更保险相关内容,并补交相应保费。
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直接关系到车主的利益,车主在知悉后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否则不仅无法得到保险保障,自身利益也会遭受损失。

以案说险-家庭用车变货车,保险公司不赔了?
地方版 2021-03-15 11

典型案例

2020年3月,白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三者方发生碰撞,造成三者人受伤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经了解调查得知,被保险车辆按照非营运车辆投保,但是存在货运使用情况。三者后期向法院起诉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经法院审理,法院认定白某将车辆用于营运,已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符合机动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免除条款,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针对车险事故,需确认出险时车辆使用性质跟投保时是否一致,若使用性质发生改变,是否已经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

本案中,法院审理认定:肇事车辆投保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货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单中“特别约定”载明“出险时使用性质发生变化,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由于该约定内容明晰,相应概念及法律后果能够为一般人所理解,其含义不存在不明确或争议之处,认定保险机构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车辆用于营运,已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温馨提醒:

 随着网约车、货**使用的不断发展,广大车主需注意 
1、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如车辆改用使用性质,需要向车管部门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同时向保险公司变更保险相关内容,并补交相应保费。
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直接关系到车主的利益,车主在知悉后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否则不仅无法得到保险保障,自身利益也会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