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0年6月,某保险公司投诉热线接到郑先生来电,称其车辆近期在高速路行驶时被三者车追尾,交警现场认定自己无责。后期因三者车主不配合赔付郑先生的损失,郑先生便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而工作人员答复其车辆无法办理该项业务,遂来电投诉,表达不满。
案例分析:近年来,交通事故日益增多,随之而来事故中当事人存在争议进而向自己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的案件屡见不鲜,本案就是由于被保险人未能顺利得到三者方赔偿,又不适用代位求偿条件,引起的投诉。
郑先生车辆仅投保交强险,标的车损不构成保险责任,因此无法满足代位求偿的条件。但根据保险法规定,无责方有直接向肇事方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建议其向全责方保险公司索赔。后郑先生在其保险公司协助下,向三者保险公司成功获得赔偿。实践中,消费者往往对于代位求偿的条件及适用范围认知上存在误区,变相放大代位求偿的功能。依据《保险法》第45条,明确了代位求偿的定义,即满足代位求偿的条件1.必须投保车损险,且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2.事故责任明确,未获得对方赔偿,且未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另代位求偿并非万能:1.代位求偿只适用于车损险,不包括人伤;2.代位求偿只适应于有第三者的情况。案例中的郑先生未投保车损险,便不适用代位求偿程序。但依照《保险法》第50条释义,郑先生有权直接向侵权方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消费提示:
1、在满足自身需求前提下,尽量保足保全,避免出险后保额不足或未承保此险种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失。
2、购买保险时需对保险公司的服务体系、服务时效等进行评估,综合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公司和投保险种。
3、客户在办理代位求偿业务时需注意,若保险公司未赔偿理赔金前,当事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公司无法实行代位求偿;若保险公司赔偿后,当事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或因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行使代位求偿赔偿权利的,保险公司有权向当事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