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以案说险:投保时您如实告知了吗? 返回列表页>>

【案情简介】保险消费者游某,于2019年12月投保《住院医疗保险(H2020) 》2020年7月其因肾上腺皮质腺瘤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索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其对此表示不理解

经查实,投保人游某通过某代理渠道,于2019年12月2日向我司投保《住院医疗保险(H2020) 》保险,保险期限为2019年12月3日零时至2020年12月3日零时,保费为349元,住院医疗保额为100万。

2020年7月28日,游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资料。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2019年06月30日,游某在重庆市某医院曾住院报销1次,住院原因为:高血压急症。其在投保前一年内有住院记录。

【案例分析】健康险在投保时须完成《健康告知》,如实回答《健康告知》中各项问题。游某投保时隐瞒近两年的住院记录,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回答“被保险人是否有过去两年内因健康异常发生过住院史或者医生建议住院治疗或手术者”时,选择“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承保风险的评估,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以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医疗保险(H2020)条款 》第四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保险原则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

保险合同各方必须高度重视保险原则,不能侥幸,更不能以身试错。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千万不能忽视投保环节中的每一细节,需做到如实告知!

“3.15”以案说险:投保时您如实告知了吗?
重庆分公司 2021-03-17 2

【案情简介】保险消费者游某,于2019年12月投保《住院医疗保险(H2020) 》2020年7月其因肾上腺皮质腺瘤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索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其对此表示不理解

经查实,投保人游某通过某代理渠道,于2019年12月2日向我司投保《住院医疗保险(H2020) 》保险,保险期限为2019年12月3日零时至2020年12月3日零时,保费为349元,住院医疗保额为100万。

2020年7月28日,游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资料。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2019年06月30日,游某在重庆市某医院曾住院报销1次,住院原因为:高血压急症。其在投保前一年内有住院记录。

【案例分析】健康险在投保时须完成《健康告知》,如实回答《健康告知》中各项问题。游某投保时隐瞒近两年的住院记录,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回答“被保险人是否有过去两年内因健康异常发生过住院史或者医生建议住院治疗或手术者”时,选择“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承保风险的评估,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以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医疗保险(H2020)条款 》第四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保险原则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

保险合同各方必须高度重视保险原则,不能侥幸,更不能以身试错。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千万不能忽视投保环节中的每一细节,需做到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