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潘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医疗保险,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向其介绍条款及责任免除等事项后,询问其既往病史及身体健康状况,客户均反馈身体健康无住院史。保单生效后,潘先生因“腰椎间盘突出、双肾结石”等病症住院治疗申请理赔。在理赔过程中经查实潘先生在投保前3年内多次因该病症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事项,下发拒赔通知书。
案例分析:《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本案中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既往病史,从而违反保险法与保险合同相关规定,无法得到理赔。
消费提示:
1、了解保险条款与责任,维护自己知情权。
《保险法》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有说明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相内容,包含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等。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务必认真阅读投保提示、保险条款、告知事项等相关文件,充分了解产品的功能和特点。
2、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也有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实告知不仅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建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依据,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部分,防止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理赔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