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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投保未如实告知,理赔有潜在风险 返回列表页>>

典型案例:

2019年1月,某单位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投保时需要单位提供人员明细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身份证号、性别、职业类型。

2019年12月该单位一位人员出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该单位投保时提供的被保险人员明细表上该出险人职业类型为一类,出险时被保险人员实际是从事四类职业。保险公告知不属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案例分析:

该被保险人案件不予理赔情况,源于投保时该单位未按照被保险人员实际从事的职业类型填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提交理赔时,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出险人员所从事的职业类型与投保时提供的职业类型不符,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消费提示:

建议客户在投保时一定要做到对投保单中的告知项目如实告知,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以避免潜在的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