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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死自己这个大家听了一定会觉得很可笑,但就有着样的事情发生,我们来看案情回顾

张某在开车时觉得车子有些不合适,而在下车检查车辆的时候,车辆在道路上有滑动,导致张某被碾死。事故发生后,车主和张某的家属达成协议,车主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万元。

这件事情发生之后,运输公司就向保险公司索偿。但却遭到了拒绝。据了解,此前运输公司作为车主,先后为出事故的重型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给出了拒赔的理由,即受害的张某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第三者”,也就是说,本案死者是司机,属于车上人员,并不属于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对张某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对此,运输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已经下车检查,并不在机动车上,应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及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为此,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理过程

法院一审认为,对第三者身份的认定应当以事故发生当时为依据,即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而本案中,张某在事发时身体不在驾驶室中,此时,无论张某是在地面上还是在车的踏板上,只要其不在驾驶室内,即为“第三者”。

审理结果

法官认定张某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1万多元。

案情分析

所以大家在最后了解一下,我们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中的立法功能在一方面中,是在于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而另一方面在于分担肇事者的责任。此外,出于法益平衡原则,处于弱者地位的死者张某即使本身存在着过错,但法律赋予社会保险的功能便是在弱者受到侵害后,对其所承受的巨大经济压力、身体折磨与精神痛苦给予救济,并竭尽全社会的力量降低受害者的负担。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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