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及其分类与机构

保险代理人及其分类

一、保险代理人及其特征

1、保险代理人行为的主体是保险代理人

2、保险公司。

四、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1、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年度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情况的报告。

2、中国保监会应当提前5日向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

五、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1、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出具虚假材料等行为的投资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

3、保险代理机构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未经批准变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4、保险代理机构未按规定交存保证金或未批准动用保证金,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对该保险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5、保险代理机构未经批准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未经批准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6、保险代理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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