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未及时续保 保险公司将对保单作失效处理

案例:2004年4月,柴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并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主险年缴保费1140元,缴费期20年;附加险年缴60元,保险期限1年,可每年续保。主险缴费和附加险续保缴费均采用银行自动转账方式。去年4月他决定不再继续投保附加险,故在自己的银行账户上仅存入了主险年缴保费,即1140元。在2005年续保期内,保险公司曾两次在他的账户内扣款,但都因存款余额不足而没有扣划成功。此时柴先生恰好搬了家,手机换了号,但上述变化没有告诉保险公司,致使保险公司多次联系未果,因此在过了保费宽限期后,保险公司对这份保单作了失效处理。

而恰恰是哪壶不开提哪壶,今年2月柴先生因病住院,出院后凭保单到保险公司理赔,方知保单早已失效,他后悔不已。分析:该附加险合同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届满日10日内,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附加合同视为续保,因此应扣款项1200元,但是银行扣款没有成功。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在欠缴保费60天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就这个案例看,造成这个令人惋惜结果的根本原因,是双方缺少沟通。柴先生不愿续保附加险,这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应当按合同规定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再者,他没有按时收到保险公司的保费发票,也没有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特别是柴先生的通讯地址和通讯方式变更后,也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公司无法主动和投保人取得联系,正是由于这一连串不该发生的事情凑巧发生了,才使得保险公司催缴保费的通知也无法送达他本人,导致保单最终不幸失效。其实,当事双方主观上都有继续维持这份保单效力的意愿,但事实上却因这一系列意外事件而使保单终止了,这是十分令人遗憾的。保险公司的服务需要更加周到,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本案例提醒市民的是,买了保险后,务必经常和保险公司保持必要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处理异常情况,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上一篇:到底如何选择保险公司重大疾病险产品呢?
下一篇:判断合同的成立具有实际意义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