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2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9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7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