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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人力社保局原医疗保险处长受贿案今日开庭

原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以下简称“温州市人力社保局”)蔡某受贿一案(收受药店负责人11.2余万元贿赂款及物品)今天上午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内开庭审理。温州市、区两级纪委、市直各机关共计234人旁听此案。
2010年至2013年间,蔡某利用担任温州市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险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医保定点机构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行政审批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给予温州都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麻某、温州和平整形医院院长薛某、温州延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温州一正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卢某、浙欧大药房胡某、温州仁和药品零售邮箱公司周某、鹿华药店王某、福音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李某帮助和照顾。使得上述8人所在单位顺利成为温州市医保定点机构或温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共收受麻某等8人得IPHONE(苹果)4代手机一部及人民币11.2万元。
2013年3月13日,蔡某因涉生活作风问题、违反劳动纪律、银行卡帐号往来异常接受中共温州市直机关纪工委调查,当日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4月1日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蔡某当庭承认自己收受他人送的贿款,并表示很多给他送财物的人都是结识多年的好朋友。
根据起诉书显示,蔡某收受财物的时间集中在春节、中秋节过节期间,收受的有超市卡、商场购物卡、香烟券、五星级酒店储值卡、手机、现金。庭审现场否认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他反复强调“我从来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们(行贿人)提供帮助和好处。”蔡某表示,这些单位都是符合政策法规对于医疗保险定点条件获批的。辩护人更是认为,蔡某收受他人的财物不属于主动“索贿”,而是有一个“被动受贿”——“主动退还”——“被动接受”的过程。加上蔡某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有担任多年的政策法规处处长一职,理应对法律知之甚深,但其却利用职务上得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鉴于蔡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法院对其作出9年至9年6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法庭辩论终结,蔡某提及自己工作二十余年,做梦也没有想到会站在被告席上,想到父母为其痛心,更是在法庭上泣不成声。他认识到自己不应该收受他人的财物,但始终否认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故而请求法庭轻判。鹿城法院将择日对该案件进行宣判。1970年出生的蔡某,2007年9月10日被任命为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医疗保险处处长一职务至案发前。2007年之前,其一直担任该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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