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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保险实践中理财保险利益的不同时效

理财保险利益原则是理财保险实践中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在财产理财保险和人身理财保险的具体运用中,对理财保险利益的适用时效的要求却是不同的。  财产理财保险理财保险利益的时效
  如果在订立理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对理财保险标的不具有理财保险利益,所签订的理财保险合同即是无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理财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财产理财保险合同订立时被理财保险人对理财保险标的具有理财保险利益但理财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理财保险利益的,理财保险人不承担理财保险责任;财产理财保险合同订立时被理财保险人对理财保险标的不具有理财保险利益但发生理财保险事故时具有理财保险利益的,理财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理财保险责任。由此,财产理财保险的理财保险利益一般要求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从理财保险合同订立到理财保险事故发生,直至造成损失全过程始终都要对理财保险标的具有理财保险利益。但有一特例即海洋运输货物理财保险,该险种不要求投保时必须具有理财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损失发生时具有理财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与保证货物快速流通而做出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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