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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理财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和人身受理财保险合同保障,享有理财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理财保险人。”这一规定明确了被理财保险人的必备的法律特征和条件,同时也表达了另一层含义,即在不同的情况下,被理财保险人在理财保险合同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理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与被理财保险人是同一的,被理财保险人为理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当投保人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理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与被理财保险人是分离的,这时被理财保险人则是理财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有效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各国立法普遍禁止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理财保险金条件的人寿理财保险,理财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寿理财保险,不受此限,但死亡给付理财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无论被理财保险人与投保人在理财保险合同中所处的地位如何、二者关系如何,被理财保险人都必须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1) 必须是其财产或人身受理财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就理财保险的本质而言,理财保险合同就是为了使被理财保险人因合同所约定的理财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财产、人身损失时,能够得到理财保险人所支付的赔偿金或理财保险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以此来实现对被理财保险人在财产或人身上所具有的理财保险利益的保障。因此,被理财保险人必须是其财产或人身受理财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具体在财产理财保险中,被理财保险人是以其财产为理财保险标的的人,即受损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管理权人、抵押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人身理财保险中,被理财保险人则是以其生命或身体为理财保险标的的人。所以,人身理财保险合同中的被理财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2) 必须享有理财保险金请求权。被理财保险人的理财保险金请求权是基于理财保险合同的订立、被理财保险人在理财保险合同中所处的地位以及理财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产生的。因此,享有理财保险金请求权是被理财保险人成立的另一必要条件。理财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在财产理财保险合同和人身理财保险合同中有所差异。在财产理财保险合同中,理财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理财保险人死亡的,理财保险金请求权由被理财保险人本人行使;已造成被理财保险人死亡的,理财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继承。在人身理财保险合同中,理财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被理财保险人未死亡的,理财保险金请求权由被理财保险人本人行使;被理财保险人死亡的,被理财保险人无法自己行使理财保险金请求权,法律规定可由被理财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理财保险金请求权由被理财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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