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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失补偿说。这种学说起源于海上保险,认为保险是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人们发生事故后所遭受的损失。英国的马歇尔(SamuelMarshall)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x)是主要代表人物。这种解释不全面,因为它没有考虑到人寿保险所兼有的储蓄特性。 (二)损失分担说。这种说学由德国的瓦格纳(A.Wagner)倡导,他认为:“保险是对特殊被害者,基于预想的偶然事件发生所致个人财产上的不利结果,由受同样风险威胁而尚未实际受害的多数人分担。”这一定义对后世有很大影响,它从经济学角度阐明的保险的一种机制作用,被认为是对保险学的一大贡献。 (三)风险转移说,这一学说源于美国,由魏莱特(A.H.Wil—let)与休伯纳(S.S.Huebner)所倡导。他们认为:“保险是为了补偿资本不确定的损失而积聚(补偿资金)的一种社会设施(Socialdevice),是将个人的风险转移给其他个人或多数人团体。”这种学说在很大程度受损失分担说的影响,也可以说是对损失分担说的一种补充,所不同的是,前者着眼于事前的风险,后者则着眼于事后的损失。这两种观点同样没有兼顾损失保险与人寿保险的意义。 (四)否认人身保险说。这一派的学者主要有德国的杜尔(Th01)、科恩(Cohn)和吉保内(Gebana),其特点是,因为损失概念不能解释人身保险,故将人身保险排除在保险之外。这种学说的主要观点有两个:1.保险以损失赔偿为目的,而人身的价值不能以金钱估计,即使发生一定的事故,也不能称为损失,无损失就无赔偿,因此人身保险并不是真正的保险,只是一种特殊的合同。2.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人类的死亡虽然有长寿与短命之分,却是确定的。这种学说有因噎废食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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