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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6月28日12时许,原告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被告翟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7月9日交警认定翟某、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翟某驾驶的车辆未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事后,徐某将翟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参加交强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2006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规定,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本案中因被告翟某未投保交强险,且原告的损失均未超出各赔偿限额,故翟某应当全额承担徐某的损失12000余元。  评析:  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投保交强险,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则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本案被告就是因为未投保交强险,而被判负全责。因此希望广大车主能够以此为鉴,及时投保,投保后既可转嫁部分风险,同时对己对他人又都有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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