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是否必须要交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车船税法草案2010年底征集公众意见,收到近10万条意见,半数要求降低税负。草案经过修改,于2011年2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2011年6月,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也进行了一个月的社会意见征集,年底通过了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审议。至此,车船税在吸收公众意见基础上完成了立法过程,被认为是科学民主立法的一个范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59号)规定,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机关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需要缴纳车船税。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如下: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国务院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车船税,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考虑到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车船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手续时核查车船税完税情况。《车船税法》将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调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将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自定”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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