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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在合同约定的救援范围内因发生故障或事故而丧失行驶能力时,可要求保险人给予救援,或在征得保险人事先同意后自行安排施救,对由此支出的救援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3000元。
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救援以保险车辆能够脱离困境为限,若需更换零配件或加装燃油超过10升以上时,保险人按成本价另行收取费用。
如果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而致救援时,保险人不在本条款项下进行赔付。
本特约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实行免赔。
(22)代步车特约条款。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辆损毁,致使车辆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计算为被保险人提供代步车租金的额度:
1)部分损毁时,自被保险人报案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乘以保险单约定的日租金额。
2)全车损毁时,按保险单约定天数乘以保险单约定的日租金额。
3)在车辆损失险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上述累计支付的代步车租金天数最高不超过30天,日租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承担代步车租金的支付:
1)非因车辆损失险约定的保险事故而致车辆需要修理。
2)非在保险人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技术不合要求造成返修,在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3)保险车辆在扣押、罚没期间及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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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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