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中的代位求偿最近有位刘女士前来咨询,情况是自己的爱车被撞,交警也开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表明自己无责,责任全在对方车主,但对方车主言辞间推脱向自己赔偿损失,实则意在拒绝赔偿。刘女士认为不能随意放弃自己的权利,更不能助长了肇事车主肇事不赔嚣张气焰,便求助于隆诚律师。由于刘女士的车辆损失较小,只有2000多元,相比较于选择诉讼可能在解决矛盾的时间消耗和律师费的支出方面更大,隆诚律师为刘女士介绍了车险中的代位求偿制度,建议刘女士直接找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把求偿权转让给自己的保险公司,让其代自己向责任车主索赔。这样,既节省了自己的时间、精力,更避免因诉讼而产生更多的费用。那么究竟什么是“代位求偿”呢?在交通肇事中,如果肇事方不愿赔偿或配合,无责方可以将追偿权转给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此时无责方所在保险公司应当先行向投保人支付赔偿款,然后再向有责任方或其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为何频频有车主跟律师反应,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时总是不顺畅呢?
这是因为,在我国车险中存在的一项保险公司的赔偿原则原则,叫“无责免赔”原则。这项车险行业内的潜规则长期阻碍了代位求偿制度的实施。“无责免赔”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会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事故中的无责任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无责方只能通过向全责方索赔的方式获得赔偿,而不能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实践中常出现负全责的肇事车辆方一直找借口不去理赔,也不愿支付维修费用,以致于当事人往往选择私了或不了了之的方式处理交通损害赔偿问题。这不仅影响到无责方受损利益的补偿,也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正当处理构成负面影响。我国第60条明确规定了代位追偿问题。保监会于2012年发布的更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对机动车损害进行赔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出台的,也对车险中的代位求偿制度做出了具体的示范。自此,我国车险中“无责免赔”的潜规则过渡为“无责理赔”。
隆诚律师建议大家,当自己在交通肇事中处于无责方地位时,肇事造成的损失为简单的经济损失,该损失额又较小时,可考虑车险中的“代位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