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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数居民在投保家财险应避免的九大误区

冯女士的保险防范意识很强,给三口之家的每个都买了几份寿险。2006年2月份,冯女士所在单位为冯女士在A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组合型家财险产品(附加盗抢责任),冯女士觉得5万元保额较少,半个月后又在B公司投保了10万元的家财险附加盗抢险,两份保单的保险期限均为一年。2006年“五一节”长假冯女士全家外出旅游,归来后发现家中被盗,丢失财物、现金首饰等合人民币8000元。在冯女士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报案,但结果却不象冯女士当初想的那样,可以获得每家保险公司各赔9000元,总共获赔1.8万元。而是按照保额比例,由A公司赔偿金额为9000元的1/3,即3000元;B公司赔偿金额为9000元的2/3,即6000元。因为冯女士就同一保险标的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家财险,属于重复投保。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重复保险”,由承保的公司按比例进行分摊赔偿责任。

从这个案例来看,显然冯女士在投保时步入了一个认识误区。实际上,居民在购买家财险时还应避免容易步入的误区还是很多的,有些误区如果认识不清,可能还会在损失发生后招致保险的拒赔,应引起居民的注意。综合起来看,居民在投保家财险时应当避免九大误区:

一是步入风险意识与保险意识淡薄误区,忽视家庭风险,认为投保家财险没有必要

家庭生活看似平常,实际上也暗藏着很多的风险,比如自然灾害、水浸损失、火灾爆炸、室内财产被窃损失、家用电器遭遇雷电造成损失等等,往往令人措不及防。而这些风险要想完全避免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此通过购买家财险将风险进行转移应当成为居民首选的风险防范手段。购买家财险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可以说是必须的。,

二是步入可保财产误区,以为只要是家庭财产均可投保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居民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其承保对象为城乡居民所有存放在固定地址范围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室内装潢和室内财产,以及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房屋无法居住,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的、合理的租房费用。但一些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日用品如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法律规定不允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像数码相机、通讯工具、笔记本手提电脑之类的风险较大财产等,都是不可保财产。比如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信用卡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如电脑软件;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如家庭所有,但用于经营活动商铺;另外,个人所有的违章、私建房屋也不能投保家财险。因此,居民在投保时应充分加以注意,以免交了保费却得不到保险保障。

三是步入保险利益误区,以为谁都可以作为投保人

保险利益原财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指投保人与所投保的家庭财产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在用有保险利益前提下,投保人可以对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财险。对于因债权关系而获得的他人的抵押物品,债权人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家财险,因为投保人在占有这些财产时要对其安全负责,因此产生了可保利益。但是对于租住别人住房的租客,对房东的房屋则不具备保险利益,因而也不能作为投保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投保家财险。但可以选择房屋财产以外的居家责任险投保。

四是步入保险责任范围误区,以为投保后所有原因造成的损失,都会获得保险赔偿

实际上,普通家财险只负责因火灾、爆炸;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抢劫等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但因家用电器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等不负保险责任;同时因地震、海啸;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大于13岁的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等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或任何第三者责任或任何费用,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因此居民在投保时应当对这些除外责任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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