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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二)伤残:   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依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在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数额内赔偿;   C.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超过5天的治疗期间,每人每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误工补助,以医疗期满及确定伤残程度先发生者为限,最长不超过1年。如经过诊断被医疗机构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保险人按A款或B款确定的赔偿金额扣除已赔偿的误工补助后予以赔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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