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山西省将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纳入养老保险

1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发布通知,在去年3月劳社部有关文件下发时至今,仍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可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等。其专职人员如果符合条件可参加养老保险,其中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其中,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单位和个人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意愿和能力的,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专职工作人员在1995年1月前签订聘(招)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1月以后聘(招)用的,从招聘上岗之月起补缴。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山西省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提高这些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养老保险 养老 保险
上一篇:河北省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41.7万人
下一篇:湖南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惠及795.8万60岁以上老人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