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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被征地农民可享受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日前,省政府颁布《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2012年12月3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从今年起青海被征地农民可享受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办法》明确规定,青海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县级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鼓励和引导已征地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参保,并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
参保范围是,在青海省城镇规划区内,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户计算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籍农民(含水库移民)。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由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后视其就业情况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资金筹集渠道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筹集,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构成。领取养老金条件及待遇标准:从年满60周岁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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