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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迎破冰发展 险企仍存理赔担忧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关键一步。昨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监会、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监管部门表示,《实施方案》的印发,以地震为突破口的巨灾保险制度即将开展实践探索。   不过,一位不愿具名的保险公司高层人士向长江商报记者表示:“巨灾保险一旦出险,赔付金额巨大,对于很多国内的保险公司来说,难以独立承担,可能会出现国内共保模式。”   我国巨灾保险一直缺位   实际上,在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国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风险管理体系,经营模式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   然而,相比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的巨灾保险一直缺位。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徐晓华向长江商报记者表示:“因为我国保险行业起步也相对较晚,民众之前对保险的认可度也不是很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另外巨灾保险的发展有一个要求就是参保面要足够大,参保的群众不够多,保费的规模上不来,巨灾保险也很难真正发展起来。”   可能会出现国内共保模式   实际上,前期已有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   据了解,早在去年11月23日,我国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第一个省级试点在四川省乐山市正式启动。农村和城市住房最低档次保额分别为2万元和5万元,对应保费分别为76元/户和60元/户,普通居民可享受六成财政补贴,保险期限为1年。   《方案》中也明确指出鼓励地方财政对民众购买城乡居民地震巨灾保险产品给予保费补贴,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地震巨灾保险给予税收优惠。   尽管能够享受到财政补贴,但是仍旧有保险公司提出了对于巨灾保险承保落地实施上的担忧。   “从公民的保险意识上来说,很多公民在巨灾保险方面的保险意识较差;从商业运营来说,巨灾保险运营风险涉及面广,赔付金额巨大,费率标准需要相当强大。需要国际上大的再保险公司协助再保险,当然也有可能会出现国内共保的模式,不过以国内共保模式来运营的保险公司也存在担心将来赔付金额过高。”上述不愿具名的保险行业人士表示。   风险体系建设亟须完善   而针对巨灾保险未来的销售情况,徐晓华表示,“全国的风险不同,从公民的购买力上来说,在巨灾情况发生比较少的地带,要进行该险种的销售还是会比较困难。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没有政府补贴,肯定还是会很谨慎地去做这个险种。”   “因为一旦出险,赔付金额巨大,在承保面不够大的情况下,险企很难去独立承担赔付金额,可能会采用共保的形式,但共保肯定还是会有一定的限额。”徐晓华指出。   对于未来巨灾保险的风险体系建设上徐晓华认为:一是要安排再保险建设,二是要政府兜底,最终实现财产的责任分摊,另外还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保障巨灾保险承保、理赔方面的一系列风险。   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预计分三步走   1.2014年前完成巨灾保险的专题研究,明确制度框架;   2.2017年年底前,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3.在2017年至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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