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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等单位组织有权扣留职工的保险金吗?

某县纺织厂于1986年7月为全厂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2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从1986年7月2日到1987年7月1日。1986年10月16日,该厂19岁女工潘某不幸遇车祸身亡。县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将潘某的2000元保险金汇到了纺织厂。纺织厂认为,厂里从福利经费中出钱为职工投保,尽了义务,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2000元保险金应由厂里支配。
于是纺织厂根据潘某家庭经济条件的实际情况,从2000元中拨出500元给潘某的父母。
上述纺织厂的做法是不妥的。因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必须指定受益人,若没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这就明确了受益人的范围只有两类:一类是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一类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无论哪种情况都不应由投保单位支配保险金,本案潘某的2000元保险金应由其父母领取。

本文标签: 职工 保险金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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