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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前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1996年5月,某县机修厂为全厂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每人5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6月2日至1997年6月1日。机修厂于1996年5月26日填写了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单送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双方商定,保险公司6月2日前把保险单送到机修厂,同时取回转账支票。5月29日,保险公司派人把保险单送到机修厂,恰逢该厂财会人员请假,未能取回转账支票。机修厂答应于6月2日前把转账支票送到保险公司。1996年6月3日,机修厂职工王某骑车上班的路上被汽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5日,机修厂将转账支票送到保险公司,并提出该厂职工王某6月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因事故发生在傈险期限内,属于倮险责任,故保险公司应按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5000元。
对于此类案件,保险公司不应负保险责任。因为在王某受伤害时,虽然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但因机修厂未缴保险费,而缴纳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所以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并未生效,因而保险公司不应负责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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