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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分类管理办法

近日,为规范定点机构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合理利用现有医药卫生资源,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维护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全省率先制定《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分类管理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含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和分类管理工作。
《意见》规定,定点机构依据其技术水平、硬件设施、经营规模和区域参保人员分布等情况,承担不同类别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业务。
定点医疗机构分三类:一类可向参保人员提供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服务业务,其费用结算范围包括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二类可向参保人员提供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服务业务,其费用结算范围是除住院医疗保险业务外的其它基金支付项目;三类可向参保人员提供普通门诊业务,其费用结算范围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的个人账户部分。
定点零售药店也分为两类:一类可提供一般疾病和慢性病购配药业务,费用结算范围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个人账户部分和统筹基金的慢性病补助部分;二类可提供一般疾病购配药业务,其费用结算范围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的个人账户部分。
《意见》同时规定了定点机构的布局原则、资格评审的基本条件和分类条件及定点机构的申报、审核、确认等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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