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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前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最高上调77元

我省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后,根据《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关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的规定,近日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对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适时进行了调整,失业保险金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小河区、红花岗区、汇川区、钟山区由245元调整为280元;清镇市、赤水市、西秀区、毕节市、凯里市、都匀市、兴义市由224元调整为280元;仁怀市、盘县由203元调整为280元。
二、遵义县、铜仁市、贵定县由224元调整为252元;开阳县、桐梓县、湄潭县、余庆县、绥阳县、习水县、六枝特区、水城县、平坝县、织金县、金沙县、黔西县、玉屏县、镇远县、福泉市、兴仁县、安龙县由203元调整为252元;纳雍县、施秉县由182元调整为252元。
三、息烽县、修文县、道真县、凤冈县、正安县、普定县、关岭县、镇宁县、紫云县、印江县、江口县、德江县、石阡县、思南县、万山特区、黄平县、榕江县、台江县、丹寨县、岑巩县、天柱县、黎平县、锦屏县、剑河县、雷山县、三穗县、从江县、龙里县、长顺县、瓮安县、惠水县、罗甸县、荔波县、三都县、赫章县、大方县、普安县、册亨县、望谟县、贞丰县由203元调整为224元;务川县、威宁县、沿河县、松桃县、麻江县、晴隆县、独山县、平塘县由182元调整为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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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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