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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工伤保险科)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工作制度及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监督管理;完善全市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管理工作制度;负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组织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本试行办法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未按本试行办法申报应缴纳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本试行办法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拒不执行的,将依法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不设账册,致使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征缴医疗保险费,待核实缴费数额后按规定结算;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经济损失,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将本人的IC卡转借他人就医的;(二)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保险服务资格(一)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二)将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三)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的;(四)销售假药和劣质药品的。定点药品供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保险服务资格(一)不按处方剂量配药的;(二)将处方用药换成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生活用品的;(三)不执行规定的药品零售价和批零差价的;(四)销售假药和劣质药品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医疗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追回流失的医疗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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