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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在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调剂使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分级征收,并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预算控制、调剂使用,逐步过渡到市级统收统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统筹标准为:
(一)城镇居民(含婴儿)统筹标准每人每年160元。1.一般居民个人缴费每年6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15元;2.城市低保对象个人缴费每年2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10元;3.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每年2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20元。
(二)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和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统筹标准每人每年120元。1.省属院校个人缴费每年4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40元;2.市属院校及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园的儿童个人缴费每年4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20元;3.县(区)属院校及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个人缴费每年4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10元;4.属于低保对象的各类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每年10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财政补助10元,县(区)财政补助5元;5.重度残疾的各类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每年10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25元,县(区)财政补助20元。属一、二类低保对象的居民和学生个人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在国家再就业政策实施阶段,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从再就业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40元。大、中专特困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提供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和学校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本辖区内参保人员个人基础资料审查、参保登记、缴费等有关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的参保登记和个人缴费工作。大、中专院校负责做好本校学生参保登记和医疗保险的代收代缴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学生、儿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工作。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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