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日前,烟台市下发《关于调整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调整后费率为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3%,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和《烟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政办发[2010]162号)第四条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根据经济发展及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及有关规定,烟台市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调整后费率为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3%,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2%。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