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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资三百万买保险北京首发窝案两犯被判刑

原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国森及公司原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朴善琨,以单位名义采用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方式将巨额国有资产私分;两人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两人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董国森14年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3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判处朴善琨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追缴两人非法所得发还首都高速公路首都高速公里发展公司的判决。
1996年8月,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为本单位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共支出320万元。1997年3月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与英属维尔京群岛北京企业(高速公路)、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后,由于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相关人员未明确告知保险费能够返还,致使该笔费用被列入管理费并在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帐目中摊销。1999年8月,保险公司将320万元保险费本金返还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后经担任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及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董国森、总会计师朴善琨决定并经手将返还的320万元再次购买保险。其中,317万余元分别以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的名义给职工购买“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和“福寿两全保险”等商业保险,致使公司财产被私分。
董国森在担任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和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于2001年向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与北京市伊人广告公司共同注册的北京超高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伊某,借用55万余元购买位于上海市的一套三居室住房。2002年春节后,董以即将退休,回上海居住为由,向伊提出低价购买该住房,但双方一直未明确具体价格,此后董向伊提出办理过户。同年6月,伊将该房产过户至董的妻子名下,董妻于2002年7月8日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在过户前后,董国森未支付房款。2004年5月,董国森及其妻将该房产以97万元的价格售出。后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评估,2002年7月8日该房产价值60万元。涉案款已追缴并扣押在案。
朴善琨在担任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和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期间,利用为单位经手购买商业保险、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工程决算审计业务、以及违规将公司帐外帐户资金存入商业银行等便利条件,于1999年至2003年间,收受保险业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及银行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好处费共计16万元;于1999年11月,擅自决定将截留的京津塘北京市公司交给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保管的173万元帐外帐资金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以北京市交通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名义为公司财务人员、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购买“团体养老保险”。
2003年初,因监事会审计帐外帐时被发现,朴善琨在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将173万余元退回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两人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董国森、朴善琨身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采用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将国有资产予以私分,数额巨大;朴善琨擅自决定将173万元国有资产以同样方法私分,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两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董国森受贿款项已被追缴,对其所犯受贿罪酌情从轻处罚;朴善琨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不同种罪行,系自首,且退赔了全部受贿款项,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根据两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赃证物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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